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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海口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辖区内自来水价格 |
| 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|
| 用水类别 |
划分范围 |
价格(元/吨) |
| 居民生活用水 |
居民、部队、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生活区 |
1.55 |
| 工业用水 |
工业企业(制冷业、饮料业、冷冻厂除外) |
1.60 |
| 行政事业用水 |
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、医院病房、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敬老院等 |
1.60 |
| 园林绿化、环卫 |
1.25 |
| 经营服务用水 |
营业性歌舞厅、卡拉OK厅、酒吧、咖啡厅、茶坊、健身房、美容美发、宾馆、酒店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站、码头、邮电、银行、信用社、证券业、物资、商业、供销、外贸等各类经营企业、商业网点、基建用水 |
2.60 |
| 特种用水 |
桑拿、洗车场、制冷业、饮料业、冷冻厂等 |
3.75 |
·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,即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水价格仍按1.30元/吨的价格执行。
·对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已接管二级供水职责的单位和小区,不得另行收取二级供水的相关费用(包括二级供水电费、二级供水设备的维修和更新费用、人工费用、蓄水池的定期清洗保洁费等)。
·取消居民用户水表保修费。居民用户水表除新安装用户一次性付费外,以后水表的正常维护、检测、更换均由供水企业负担,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。 |
| 依据:《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》 市价字[2006]98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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